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二万元罚款。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二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