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二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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