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