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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