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三)修建影响城市桥涵设施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
(四)在桥涵上架设压力每平方厘米四公斤以上的煤气或者天然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五)擅自打桩、顶进、爆破等作业;
(六)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七)采集砂石、取土;
(八)依附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三)修建影响城市桥涵设施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
(四)在桥涵上架设压力每平方厘米四公斤以上的煤气或者天然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五)擅自打桩、顶进、爆破等作业;
(六)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七)采集砂石、取土;
(八)依附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