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五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法定重大节假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开挖城市道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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