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桥涵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有关城市桥涵检测评估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对城市桥涵设施进行检测评估。
经检测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桥涵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加固、限行等安全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临时封闭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桥涵的安全检测和维修专项资金。
经检测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桥涵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加固、限行等安全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临时封闭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桥涵的安全检测和维修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