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责任人、施工期限、监督电话等内容。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
主要道路、重点区域的重大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开工前十日向社会发布公告,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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