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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