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