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