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