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4-12-06 共 9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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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 第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 第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第四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 第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第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 第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七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七条 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麻醉药品药用... 第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八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 第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九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条 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以...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单位申请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需要...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二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的管制品种的,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 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第十四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有麻醉药...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六条 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国务院药品监... 第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定点生产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或者不能保证供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国务院药品监... 第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第二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二十条 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 第二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二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 第二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可以向区域性批发企业,或者经批准可以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依... 第二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 第二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 第二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八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 第二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依照本... 第三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三十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 第三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 第三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三十二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 第三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三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四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第三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第三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 第三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 第三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三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九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 第四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业医... 第四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 第四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 第四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四十三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 第四十四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 第四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五章 储 存

第四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储 存 第四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储 存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 第四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储 存 第四十八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 第四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储 存 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

第六章 运 输

第五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运 输 第五十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 第五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运 输 第五十一条 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第五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运 输 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第五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运 输 第五十三条 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 第五十四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运 输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 第五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运 输 第五十五条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人在发货前应当向所在地...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 第五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 第五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 第五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每月通过电... 第六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 第六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 第六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通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 第六十四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 第六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 第六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第七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 第七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 第七十四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 第七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 第七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 第七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第七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 第七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 第八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 第八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第八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研究是指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的临床前药物研究。 第八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药用类麻醉药品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生产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需要购进、储存、使用麻醉药品原料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使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依据本条... 第八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对动物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 第九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