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八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