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六条 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