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四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四十三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