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四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