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四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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