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运 输

第五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运 输 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