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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