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三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三十二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