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单位申请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需要转让研究成果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