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二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的管制品种的,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其继续实验研究的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