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黄河水量调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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