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06-07-24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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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黄河流域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以及国务院批准取用黄河水... 第三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黄河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 第四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黄河水量调度计划、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 第五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黄河水量调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七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七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 第八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八条 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二)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 第九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九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条 黄河水量调度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与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黄河水量调度年度为当年7月1日... 第十一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一条 黄河干、支流的年度和月用水计划建议与水库运行计划建议,由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 第十二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二条 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制订,报国... 第十三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三条 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多年调节水库蓄... 第十四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申报的月用水计划建议、水库运行计划建议,制订并下达月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五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五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蓄水量及用水情况,可以对已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作出调整,下达... 第十六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六条 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境内黄河干、支流的水量,分别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水... 第十七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七条 龙羊峡、刘家峡、万家寨、三门峡、小浪底、西霞院、故县、东平湖等水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水量调度,下达月、旬水... 第十八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八条 黄河水量调度实行水文断面流量控制。黄河干流水文断面的流量控制指标,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规定;重要支流水文断面及其流量控... 第十九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九条 黄河干、支流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和出库流量控制断面的下泄流量以国家设立的水文站监测数据为依据。对水文监测数据有争议... 第二十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条 需要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由黄河水利委...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一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严重干旱、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可能造成供水危机、黄河断... 第二十二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二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制订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国务院水行政... 第二十三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三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 第二十四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四条 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时,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及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五条 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时,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每日向黄河水利委... 第二十六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六条 出现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以及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时,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七条 实施应急调度,需要动用水库死库容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有关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制订动用水库死库容的水量调度方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三十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黄河水量调度文书格式,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编制、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定期将黄河水量调度执行情况向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及... 第三十二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巡回监督检查,在用... 第三十三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 第三十四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 第三十六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 第三十七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下泄流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控... 第三十八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库出库流量控制断面的下泄流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对控制断面下游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第三十九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水利委... 第四十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阻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黄河水量调度中,有关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申报时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下达时间,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下达时... 第四十二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黄河水量调度中涉及水资源保护、防洪、防凌和水污染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 第四十三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