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五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五条 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时,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每日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取(退)水及水库蓄(泄)水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