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三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三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订实施方案,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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