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一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严重干旱、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可能造成供水危机、黄河断流时,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