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条 需要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有关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