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二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二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制订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