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七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七条 实施应急调度,需要动用水库死库容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有关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制订动用水库死库容的水量调度方案,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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