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