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所辖范围内取(退)水量报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