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定期将黄河水量调度执行情况向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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