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黄河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防止黄河断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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