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制订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二)不及时下达月、旬水量调度方案的;
(三)不制订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和动用水库死库容水量调度方案的。
(一)不制订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二)不及时下达月、旬水量调度方案的;
(三)不制订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和动用水库死库容水量调度方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