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库出库流量控制断面的下泄流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对控制断面下游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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