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四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申报的月用水计划建议、水库运行计划建议,制订并下达月水量调度方案;用水高峰时,应当根据需要制订并下达旬水量调度方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