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九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九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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