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三门峡市行政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