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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