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建设项目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