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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