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