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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