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划定责任区域内负责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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