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
(一)保持干净整洁,无塑料袋、饮料盒、烟蒂、纸屑等裸露垃圾,无积存垃圾、污水污迹,无渣土、杂草,无动物粪便,无蚊蝇孳生;
(二)保持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
(三)遇有降雪、结冰、积水,及时清除;
(四)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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