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四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