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由该单位负责;
(四)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广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会展中心、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公路、铁路、桥梁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黄河、河道水域、湖泊、水库、湿地及沿岸规划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各类工程施工场所和室外作业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由占用者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由该单位负责;
(四)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广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会展中心、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公路、铁路、桥梁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黄河、河道水域、湖泊、水库、湿地及沿岸规划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各类工程施工场所和室外作业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由占用者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