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居(村)民应当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提倡居(村)民委员会制定环境卫生公约,创建环境优美、整洁、文明社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