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