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第五十二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一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查看《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